2014年12月8日 星期一

桃園市大業國民小學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要點

桃園市大業國民小學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要點 壹、依 據: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實施要點」。 貳、目 的: 一、培養學生理性解決問題之態度,建立學生正式申訴管道,發揮民主教育之功能。 二、透過學生正式申訴管道,保障學生權益,促進校園和諧。 參、組 織: 一、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簡稱申評會)置委員9人,任期為一年,均為無給職,校長為當然委員。 二、「申評會」委員由學校行政人員代表4人,教師代表3人,及家長會代表2人組織之。學校行政人員代表由校長遴聘,教師代表由教師推選。 三、開會時,由校長或委員互選一人擔任召集人,召集並主持會議。 四、必要時,「申評會」得聘請醫學、法學、社會學、心理輔導等領域之專業人士擔任諮詢顧問。 肆、申訴要件:符合左列情況要件者,得由學生之父母或監護人向各校「申評會」提出。 一、具學生身份之在學學生者。 二、學校對其所為之懲罰行為或行政處分,損及其受教育機會者。 三、經正常行政程序處理仍無法解決者。 伍、申訴流程: 一、學生收到行為處分之通知書。 二、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向學校申評會提出申訴。 三、學校申評會於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開會作成評議決定書。 四、評議決定書送達當事學生。 五、如不服申訴決定得於評議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天內依法向本校申評會再提起訴願。 陸、審議原則: 一、申評會對於逾越期限之申訴案件,得不予受理,惟有充分理由並提出具體證明者,不在此限。 二、申評會就書面資料審議學生申訴案件,會議之舉行以不公開為原則。必要時得通知申訴人,或其他關係人到會說明,另申訴人(或其父母、監護人)亦得要求到會說明。 三、申評會之審議、表決及其他委員個別意見,應對外嚴守秘密,涉及學生隱私之申訴案件與申訴人之基本資料均應予以保密。 柒、評議效力: 一、申評會開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評議會之決議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二、申評會應對申訴案件提出討論及評議,經決議之評議書應由申評會之召集人宣佈定案。 捌、附 則: 一、學生處分行為之申訴,於申評會評議未確定前得享有未受處分前之權利與義務。 二、申評會之評議,如原處分單位認為有與法令牴觸或事實上窒礙難行者,應提出再議。 玖、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桃園市大業國民小學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設置要點實施辦法 一、依據:1.教育部頒訂「教師輔導與學生辦法」第二十七條。 二、實施辦法:1.建立學生申訴管道,保障學生權益,特定本辦法。 2.本校為處理學生申訴案件,設置學生申訴委員會。 (以下簡稱申評會) 三、內容:1.委員—9人,由校長遴聘。 2.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均為無給職。 職 掌 職 稱 召集人(當然委員) 校 長 行政人員代表 委 員 教務主任 委 員 總務主任 委 員 訓導主任 委 員 輔導主任 教師代表 委 員 教 師 委 員 教 師 委 員 教 師 家長代表 委 員 家 長 委 員 家 長 特教代表 委 員 心 理 師

桃園縣桃園市大業國民小學教師輔導與正向管教學生辦法

桃園縣桃園市大業國民小學教師輔導與正向管教學生辦法 本修正辦法經103年4月28日經校務會議修訂後實施 壹、依據:: 一、 教育部86年7月16日臺(86)參字第86082162號函訂頒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二、 教育部94年9月6日臺訓(一)字第0940121652號函修訂「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三、 教師法第17條,由各校校務會議訂定輔導管教學生辦法。 四、 教育部99年9月28日臺訓(一)字第0990149312號函。 五、 桃園縣政府99年10月29日府教體字第0990430235號函「桃園縣政府推動校園正向管教工作計畫」訂定。 六、 教師法第17條規定,教師負有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之義務。 七、 教育基本法第8條規定,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 八、 桃園縣教育局桃教中字第1030024800號修訂之。 貳、目的: 一、 依憲法所定基本權利保障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教育基本法及相關法令等規定,確保學生言論自由權、集會結社權、受教權、學習權、身體自主權以及人格發展等權利。 二、 鼓勵教師以正向方式管理學生,並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事態度。 三、 引導學生身心發展,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建立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 四、 避免教師以不恰當之管教方式,危害學生身心發展。 五、 制定教師管教規範,保障學生受教權、以及教育資源之使用,並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之正常推行。 參、基本精神原則: 一、 尊重學生人格尊嚴,重視學生個別差異。 二、 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 三、 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四、 發揮教育愛與耐心。 五、 啟發學生反省與自制能力。 六、 不因個人或少數人之錯誤而處罰全體學生。 肆、範圍: 一、 凡經學校或教師安排之教育活動,教師應負起輔導與管教學生之責任。 二、 教師應對學生實施生活、學習、生涯、心理與健康等各種輔導。 伍、時機: 學生干擾或妨礙教學活動之正常進行,違反校規、法律、社會規範,或從事有害身心健康之行為者,教師應予適當輔導與管教。 陸、處理原則: 一、 教師管教學生,應先了解學生事發之行為動機,並明示必要管教輔導之理由。 二、 教師不得做情緒性或惡意性之管教。 三、 因輔導或管教學生所獲得之個人或家庭資料,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對外公開或洩漏。 四、 教師輔導管教學生,不得因學生之性別、能力、成績、宗教、種族(族群)、 黨派、地域、家庭背景、身體殘障或特殊疾病,而有差別之待遇。 五、 教師應秉持客觀、公正、平和、懇切之態度,對涉及爭議之學生為適當勸導,做公正、客觀之處置。 六、 教師於輔導與管教學生之過程中,得視實際需要告知家長以便家長配合教導。 柒、獎勵: 教師為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得給予口頭嘉勉、獎卡或其他適當之獎勵。教師對特殊優良學生,得移請學校為下列獎勵: 一、 兒童集會時公開表揚(獎勵辦法由各處室擬訂)。 二、 特殊表現專案簽請相關處室、單位表揚。 捌、輔導與管教措施:   一、有關教師之管教措施略述如下,教師得採取正向及一般管教措施,非必要時避免對學生實施強制或特殊管教。 (一)正向管教:如記功、嘉獎、口頭讚賞、成果表演、禮物獎品等。 (二)一般管教:包括口頭糾正、調整座位、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通知監護權人,協請處理、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要求課餘從事公共服務、取消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活動、要求靜坐反省、站立反省、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依學校學生獎懲規定等15種。 (三)強制措施:學生有攻擊、自殺等行為,教師得立即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排除或預防危害。 (四)特殊管教:係指一般管教措施無效或學生不服管教時,所採取之特殊管教。 二、學生有下列情事者,教師應予以適當之輔導與管教: (一)作業常缺繳,屢勸不聽者。 (二)口出穢言、出言不遜、頂撞、辱罵師長或同學。 (三)干擾或妨礙教學正常進行活動者。 (四)打架或蓄意攻擊他人之行為。   (五)蓄意毀損公物。 (六)違反學校及班級學習章則、生活公約等。 (七)出入不良場所、抽煙、嚼檳榔,閱讀或收看暴力、猥褻之漫畫、書刊或影片,攜帶危險物品,及其他有礙身心健康之行為。 (八)吸食、持有、販售、運輸迷幻藥、毒品、違禁品等,或攜帶刀械、爆裂物及其他危險物品者。 (九)參加不良幫派,聚眾滋事者。 (十)其他偏差行為或足以影響他人正常活動之行為者。 任何教師發現以上各款情形者,均應適時處理,並應視情節移請訓導處、輔導室或相關單位協助處理。 三、教師管教學生應依學生人格特質、家庭因素、行為動機與平時表現,採取 下列管教輔導措施: (一)勸導改過、口頭糾正。 (二)暫時取消參加課程表列以外之活動。 (三)適當增加額外作業或工作,監護人得與教師聯繫斟酌增減之。 (四)扣操行成績。 (五)留置學生課後輔導或矯正其行為。 1、 教師必須在旁指導。 2、 留置前應經監護人同意,監護人並應到校接回。 (六)取消下課自由活動之機會。 (七)責令賠償所損害之公物、他人物品及相關賠償。 (八)調整座位。 (九)責令道歉或寫悔過書。 (十)暫代保管物品,必要時通知家長或監護人領回。 (十一)參加學校之勞動服務。 四、依前款所列之措施無效或重大違規者,教師得採移請學校採取下列措施: (一)口頭訓誡。 (二)安排個別輔導。 (三)對於危險物品或違禁品,依法予以沒收。 (四)校園勞動服務。 (五)經家長或監護人同意,改變學習環境。 (六)經家長或監護人同意,帶回管教。 (七)移送警察或相關單位處理。 五、對教育人員違法或不當管教學生事件之處置: (一)加強對教師、家長及學生宣導教育人員違法或不當管教學生事件之申訴專線(3322101分機7451)。 (二)教師如有違法或不當管教學生行為,應對教育人員進行輔導、個案研討及懲處,以防再度發生。 (三)教師如有違法或不當管教學生之情事時,依照「桃園縣各級學校通報處理教育人員違法處罰學生事件流程」,啟動相關處理機制。 玖、設立獎懲委員會: 一、組織: (一)委員17人:行政代表6人,教師代表6人(低、中、高年級及科任教師代表各一人,教師會代表一人),家長會代表2人。 (二)召集人由委員相互推舉方式產生。 二、運作方式: (一)當事人得聲請獎懲委員會中之關係人迴避。 (二)獎懲審議對象為獎懲委員會之委員時,當事人及其監護人、教師應迴避。 三、審議原則: (一)陳訴意見原則:審議重大違規事件時,應秉公正及不公開原則,瞭解事實經過,並應給予學生當事人及家長監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二)即時處理原則:個案處理即時為之。    (三)保密原則:獎懲過程應注意個人資料之保密。    (四)輔導原則:本校本於教育理念,積極正向輔導學生。 (五)維護受教權原則:懲處措施,無正當理由不剝奪學生受教權力及教育資源。   四、決議處理: 審議重大獎懲決議後,應做成決定書,並記載事實、理由及獎懲依據,通知學生當事人及家長監護人,必要時並得要求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 五、核定與執行: (一)獎懲決定書,應經校長核定後執行,校長認為決定不適當時,得退回再議。 (二)學生因重大違規事件經處分,教師應追蹤輔導,必要時會同學校輔導單位,    協助學生改過遷善。對於須長期輔導者,學校得要求家長配合,並協請社會輔導或醫療機構處理。 拾、本辦法經學生代表、教師代表、家長代表研議後,送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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